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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保险在进口合同的实际运用

一、国内外保险差别大
与FOB进口合同相比,CIF、CIP等条款由于能免去买方对进口设备的运输安排和支付运保费等方面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越来越多的国内代理商及国内用户已开始采用这些条款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这些条款并非十全十美,更由于各设备出口商所在的地域不同,各国的习惯做法和对INCOTERMS(国际及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理解的不同,因此进口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以运输索赔为例,向国内保险公司提赔与向国外保险公司按国际惯例进行索赔,从程序上和手续上以及索赔的时效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使用CIF、CIP条款签订的合同,由于是由卖方代买主在国外按合同条款的有关险别规定办理货运保险,因此当货损发生时,需由买方自行备齐保险单上注明的所需提赔文件,在保单限定的时间内,以保单规定的方式直接向保险公司提赔或由卖方代为转交保险公司。至于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付,则与卖方无关,因为买方是保单的受益人。如果向国外保险公司提赔,买方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二、国外保险要求更严
首先,索赔时效不同。国内保险公司以中保财产公司为例,索赔时效为保单承保起2年内有效。而国外保险公司的索赔时效一般 为一年,一年的时间对于那些地处偏远山区且设备量大、超限货物多的用户是十分紧张的。一旦超过索赔期,即使文件齐备、理由充足,保险公司也不再受理。
其次,联系不便。再以中保公司为例,一旦用户发现货损,即可通知当地分公司理赔。而国外保险公司承保的货物一旦发生货损,则需由用户通知买方,再由买方通知外商,由外商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通知其保险单上指明的国内检验代理。
如果由用户直接通知报单上的检验代理人检验,那么用户还要为该代理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这些检验代理人是不会为用户理赔的。
第三,国外保险公司对提赔文件的要求极为严格,缺一不可,手续也相对复杂。提赔文件除包括正本报单、提单、发票、装箱单外,还应提供理货单、向船方或运输公司的提赔声明函、检验代理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单受益人提出的索赔申请等等及其它保险单上规定的提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寄达国外保险公司。一旦保险公司受理,你还应按其要求填写其需来的其他文件并及时寄回,否则国外保险公司仍可以各种理由拒赔。
三、国内保险优势明显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和总结,我们认为运输保险由买方国家的保险公司承保有着诸多优势。如仍以中保公司为例,有以下几点优势:
第一,可以避免海运及内陆运输二段投保而易造成的责任不清,索赔扯皮的现象。
第二,保险范围可以从终止目的港延伸至合同现场,不另加收保险费。
第三,索赔检验赔付较为方便,用户可以在当地保险分公司办理及申报。如需卖方补供货物的,当地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将赔款费用汇外商帐户。
第四,索赔时效为二年。
四、给卖方的理由
在使用CIF、CIP条款签订进口合同时,买方可以如下几点说服卖方,要求在买方国内投保:
1.CIF、CIP合同条款下,合同价中已包含保险费用,故外商在发货时必须按每批货物 发运情况办理投保手续。
此条理由是反对有些外商以自己是大公司,本公司与保险公司有年度协议,不再每批投保,故不按合同规定每批办理投保手续,出具正式保单,而只提供保险证明书的做法。
2.CIF、CIP合同条款下,卖方是代买方投保,保险受益人为买方,货物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如有货损发生,由买方自行复责索赔,卖方只是有义务协助买方,故卖方应尊重买方的意见。
3.合同的买方为中国用户,故由中国保险公司承保运输险是合情合理的,且更能方便最终用户。
4.中国保险公司目前都以国营公司为主,无论在资信上还是在实力上都可以与其他国家的保险公司相比,且更胜一筹。
海上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基本原则
海上保险事故处理方法中较多采用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索赔、理赔和追偿的和解方式。海事仲裁亦是在涉外海上保险争议中较常被采用的方法。但若以上两种方式均可时,保险各方当迅速采取措施,诉诸法院而采取海事诉讼方式。当然在海上保险事故的处理方法中,诉诸法院而采取海事诉讼解决纠纷的情形终是少数。海上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海事损失后,若为第三方责任,即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责任方追偿。我国《海商法》、《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经济合同法》和《保险法》等均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世界各国的海上保险合同立法和海上保险条款亦有类似规定。海上保险人追偿存在大量涉外因素,较复杂,要注意一些追偿的基本原则。
  首先,注意选择起诉地点和诉讼适用的法律。
在海上保险的诉讼业务中择地诉讼(Forum Shopping)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择地诉讼的存在是由于各国立法不统一而存在法律制度上差异,船舶营运的国际流动性和对物诉讼法律制度的存在。择地诉讼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有船东责任限制制度、法律及律师的能力经验以及效率和声誉、各国法律关于扣船的规定,各国法律对索赔的货币及利息率的规定和船舶的营运航线等。就我国海上保险人来说,应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有关单证的内容,尽量选择在与我国关系较佳的国家和地区起诉,同时选择有利追偿的法律。海上保险人应事先研究对追偿等有管辖权的国家在法律上的差别,来选择诉讼地点,再选择有利于诉讼适用的法律。择地诉讼是建立海上保险追偿管辖权的一种手段。
  第二,若追偿需要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海上保险人追偿的目的是获得第三人的赔偿。为防止第三人转移财产而使判决不能执行,在必要时保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诉前保全。具体措施常是船舶扣押,扣留第三人的其他财产,或要求第三人对索赔提供足够的担保。
  第三,收集足够的追偿或诉讼证据。
海上保险人应收集充分的证据,以符合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要求,起证据作用的有效单证和事故后的调查取证在海事诉讼中是极为重要的。单证是确定过失的有效方法,保险人应取得被保险人、其他有关方的配合,收集第三方负海事责任的证据。保险人亦应保留好保险合同和有关单证来证明海上保险人对该项索赔权的具有权益。
  第四,海事律师的选择。
海事律师是基于与当事人合同关系而参加海事诉讼。海事案件专业性较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如果海上保险人对第三人提起诉讼,在诉前要委托精通法律,谙熟诉讼的律师,才能保证诉前调查的及时性,单证审查判断的准确性,引用法律条文的正确性,从而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五,注意海上诉讼追偿的诉讼时效。
国际及各国有关海商立法都规定了海事请求权的时数。我国《海商法》第十三章专章规定了海事诉讼时效。时效在民法理论中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之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海事诉讼时效是指海事请求权人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诉讼期间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海事法院保护其海事请求权。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多式联运合同、船舶碰撞的追偿请求权等;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及海上保险合同等;时效期间三年的是油污损害赔偿。有关海事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国际上一些责任第三方往往利用时效而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果责任第三人对保险人在时效期限间提出的索赔不予理会或故意拖延则海上保险人应提起海事诉讼。
  此外海上保险人还应注意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206条规定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如果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而将对第三人的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而投保且依法律规定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承担实际赔付责任的海上保险人亦能享受与被保险人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若向第三方责任进行代位追偿时亦需注意这个问题。
  海上保险诉讼可降低赔付率,分清责任而使责任方加强海运管理,降低海损事故,有利海运业的发展。
如何避免海运保险"盲区"
 1. FOB和CFR价格条款的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从卖方到买方必须经过长途运输和多次装船、储存等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外来因素遭受损失,货主为了在货物受损后能获得经济补偿,就必须对货物进行保险,因此,保险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根据国际惯例,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起止,一般是"舱运输"即从起运港起到发货人的仓库止。那么,是否发生在"舱至舱"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均可获得赔偿呢?未必!让我们先看出以下的两个案例。
  以FOB和CFR的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投保,根据国际贸易规定,以FOB和CFR的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以后才转移给买方的,也就是说买方只对在装运港船弦以后的货物所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风险发生在装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买方和卖方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一段就成为保险"盲区"。
建议采取的措施: 卖方可以在装船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有的也叫国内运输险,这样一旦发生上例一所述的损失时,卖方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2. CIF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
以CIF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应由卖方投保,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散装货物,卖方往往是在装船后根据实际的装船数量进行投保的,自装船到投保存在着时间差,这样就有可能在投保以前发生承包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损失在前,投保在后。例如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受到雨淋,吊钩脱扣而致货物落海等损失。根据国际保险业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有权获得赔偿,即损失发生在订立保险契约之前,但是投保要有投保时确实不知情的证明,否则保险公司不承赔偿责任。由天在实际工作中卖方(投保人)对装船过程是十分了解的,投保人很难证明在投保时对损失确实不知情,因此被保险人也很难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也属于保险的一个"盲区"。   
  建议采取的措施: 卖方可以在装船前先向保险公司投保,讲明投保的条件,装船后再将提单数量通知保险公司,取得正式的保险单。这样一旦发生承包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负担赔偿责任,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出口运输保险怎样安全省费
在国际贸易的运输业务中,买卖双方为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时能得到赔偿,均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因价格条款不同,投保方可能是卖方,也可能是买方。
  由于投保险峰别不同,其保险费率各异,赔偿的范围也有区别。所以外贸公司应根据出口商品的性质、不同的运输工具、路程的远近季节性天气的变化,以及运抵国当时的具体情况等有关因素决定投保哪一种险别较合理。
  决定投保险别之前,必须了解各种险别有关的责任范围。目前,我国人保公司各种运输保险条款所规定的范围,都与国际上保险公司同类条款所规定的范围相似。但对个别外商坚持要使用伦敦协会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简称ICC)的,我国人保公司一般都会接受。伦敦协会把三种基本险条款分为ICC(A)(B)(C)。
  ICC条款中的(A)(B)(C)的责任范围实质上与我国人保的一切险(ALL RISKS),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APA)和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相似。外商要求
用ICC或CIC(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条款均可接受,但必须明确规定投保其中的任何一种基本险。同时可根据商品和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加保一此适当的附加险别。
  由于投保的险别不同,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也不同,因此,其收取保费的费率就不一样。自70年代末以来,国际贸易的运输工具及其卫星导航设备不断改进和现代化,我国出口商品的品质和外包装也在不断改进和提高,适应远洋运输。除粮食、饲料、化肥、石油、钢材等大宗商品是整船散装之外,其它大量出口的杂货,基本上是集装箱运输,安全性大大提高。然而目前我国不少进出口公司在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仍不分时间、国别和地区的远近等情况或集装箱整箱(FCL)装运的现实,在合同保险条款中通通订一切险和兵险。这种不区别情况的投保,增加了险费的支出,浪费了不少外汇。例如:运输到港澳的商品,投保平安险的费率为千分之0.8,而投保一切险的费率是千分之2.5。但从广东各岸水陆运输到港澳的航程均不足一天,如遇台风或雷暴时,码关均不装卸,船舶也停航不开,而很多外贸公司仍投保一切险,有的甚至加保兵险,实在是一种浪费。如果全广东各口岸运输到港澳每年的投保金额为100亿美元计,投保平安险的保费是80万美元,而投保一切险的保费是250万美元,投保平安险一年即可节约保170万美元。
  各外贸公司的业务员如果对出口运输投保工作能依据不同情况,认真研究该批出口应投保哪一些险别,做到既安全、又省费,预计全国每年可节约上亿美元的保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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